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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条码名义收取上架费 最高罚款三万元记者前天从《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宣贯会上获悉,商品销售者对商品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应直接采用原商品条码,不得以商品条码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违反者最高可罚款3万元。从今年6月起,质监部门将对违反该管理办法的商家和厂家采取行政处罚。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食品、卷烟、酒、饮料、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及家用电器等涉及人身安全的预包装产品必须在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省质监局有关人士介绍,广东省目前注册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将近3万家,系统成员保有量超过18000家,占全国系统成员总保有量的15%以上。实施《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从源头开始对食品质量进行监管。欧盟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凡在欧盟范围内销售的所有食品都必须能够进行跟踪和追溯,否则不允许上市销售。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也要求对食品能够实现跟踪与追溯。该办法的推行有利于国内企业实现应对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贸易技术壁垒。 (黄海云 梁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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